1.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2.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也可称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举报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报人,一是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公民举报与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活动形成了完整的一系列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举报职务犯罪,对于每个公民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犯罪的权利和履行该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举报有功的可受到奖励。如拒不履行此项义务,即知情不举或滥用此项权利,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相对而言,公民、单位举报有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认真查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奖励等工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3.为什么说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公民享有这项权利并不是什么人恩赐,而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了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就不难看出,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后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公民通过举报的形式,实现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严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举报有功的人员,还将受到奖励或重奖。 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尤其是公民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既相统一,又具有双重性质。举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义务,只要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就有权力和义务大胆地举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 4.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5.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6. 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五条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就是要相信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发动群众举报,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获取众多的案件线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有依靠群众,举报工作才有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生命线。发动群众举报,就要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条件。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待室,并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巡回接待、定点接待,方便了群众举报。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举报工作的根本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把专门机关依法查处与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怀疑的所谓“事实”为依据。这就必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占有确凿的事实,才能使案件的处理真正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就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归口办理,就是按照举报问题的性质和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分级负责,就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按照内部分工,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准上推下卸,矛盾上交。只有做到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才能做到分级负责。这是处理举报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举报材料机密性极大,一旦泄漏,不但会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举报案件的顺利查处。因此,对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发现泄密的,严肃处理。为了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同时为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必须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社会监督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各界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其中,群众监督对举报工作尤为重要。群众监督是相信和依靠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才能不断地改进和加强举报工作。取信于民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只有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得到人民对举报工作的支持,才能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7.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护公民举报权利? 举报犯罪,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工作。早在1996年5月就制定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1996年7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又就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严格保密制度。严格保密,堵塞泄密漏洞,是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首要环节。检察机关在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中,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派专人来接待谈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以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况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要认真受理,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严肃处理。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初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89件,从中立案侦查14件,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