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完善的法制体系,对执法的要求必然越高,这体现了一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政府的高度责任感。今年,我检察系统在全国范围统一开展清理超期羁押,凸显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其中高检提出的有关清理工作的五点要求中,前四点是对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做法与要求,而最后一点则是保证成果的关键,其表明在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后,要“建立和完善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与法院、公安等机关建立配合制约机制”。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今后包括“超期羁押问题”在内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地、必然地要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那么如何建立和完善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实行监督,二是依靠科技强检,实现优势监督,三是完善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换押制度。 一、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实行监督 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实行监督是我们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业务过程中必须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现行我们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收案、办案、审查案件的流程制度和监督制度,即内勤收案后及时登记案件,及时交部门负责人将案件分派到经办人,并由内勤负责及时给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提出案件到期预警信息。只要办案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依法、依工作程序办案,在办案的七天期限内造成超期羁押的可能性是可杜绝的。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除细致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外,通过审查案件中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而纠正违法办案、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二、“依靠科技强检,实现优势监督” 1、引入高科技办公的必要性。近年,在高喊“科技强检”的口号下,我们工作中不断并已大量引入科技元素。事实亦证明,我们工作的长足进展,科技力量的支持确实功不可抹!并且,在事务日益繁重、工作愈显复杂的今天,加大、加快高科技在办公中的利用率是大势所趋,更是效率的标志。特别是国家已走进“地球村”、决心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我们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引入科技办公方面既有务实的必要性亦有资源强势。 2、运用高科技办公的可行性。早在本院提出“科技强检”的初期,我们已在构想实现“电脑联网”美好前景------因为办案工作的严格程序性,即同一以案件在多个既独立又联系的诉讼环节中“一流到底”,使负责不同环节的各个部门的记录资料必然存在重复、相同,这种落后的重复劳动的背后正隐藏着对“电脑联网”莫大需求。反之,“电脑联网”又恰恰对这种分段而又连贯的工作运作方式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即只要系统中某一环节的一次性劳动,即达到全盘记录、跟踪、监督的作用与效果。 3、强大的实操性及实现优势性。由于是电脑统一运算,工作的准确性及高效性必然比人手操作更有保障。举例,在单机操作的情况下,诉讼环节中的某一部门只能掌握至该阶段的有限资料,要进行跟踪工作,则必需摘录后再与其他部门联系。这种由“机—人—机”的过程,显然出现更多人为因素的介入以及效率的降低。相反,有一个完善的电脑工作网络(要求开发者应软件用户的要求设计),只要完成原始录入,一些诸如定期查询、自动计算等数据工作,均可由电脑自动完成,特别可能加入的“期限前的主动提醒功能”,充分体现电脑应用下的监督工作对问题起提前消化的优势性。在经济腾飞、环境复杂化的今时今日,工作量的一直急速上升,办公电脑化已经成为解决人力资源精简与工作量膨胀矛盾的平衡剂。进一步说,在刑检工作中早日实现电脑联网,除却其强大操作性的优势外,更有利于内部的合理分工。在电脑联网,至少是刑检部门联网的基础上,资料的一体化使监督超期羁押工作主要集中于某一部门成为可能。而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由于其工作直接面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当然是承担该项工作最为合理、最为便利的不二部门。若该项工作主要由监所部门承担,就能使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抽身于捕后、诉前的羁押监督,集中办案精力进行书面审查,更利于保证审查质量。 当然,电脑联网是我们热切的设想,设想的实现将关系到更多保密、安全的技术考虑,但我们相信这一目标是必然所趋,并且是有现实可能的。可以想象,在一部门内、一单位内、继而甚至是在同一地区内的不同系统之间,一步步实现联网,对我们工作的高效率开展必将带来可观的前景。如现阶段对捕前的超期羁押问题,由于尚未进入检察程序,我们的监督力度呈现事后审查监督、滞后监督,但在与公安等司法部门也实现电脑联网的情况,这一状况也必将扭转,实现监督工作的及时。 三、完善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换押制度。 完善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换押制度是保证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基础。在诉讼程序中的侦查、公诉、审判各个阶段若都能依程序办理换押,我们的监所检察部门,就能通过电脑对每个在押人员在每一诉讼阶段是否超期羁押进行实时监督,与我们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事后监督同时实施,才能收到更有效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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