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抓息诉 以人为本促和谐
2005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民行检察工作思路,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好抗诉案件的同时,结合申诉案件多、符合抗诉条件少的特点,把息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通过法制宣传、答疑解惑、教育引导、促进和解等形式,消除矛盾,促成和谐。近3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34件,其中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案件13件,做息诉处理21件,没有出现缠诉、缠访等情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转变执法理念,突出息诉工作
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仅占人民法院民行裁判案件总数的1%左右,但这1%恰恰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迫切愿望,做好这部分人的息诉稳定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在民生领域的重要内容。为此,我院将转变执法理念作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总前提。一是从代表人民利益的高度认识做好息诉工作的意义。检察机关只有真正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二是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认识做好息诉工作的意义。民行部门对错误裁判提出抗诉,以及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认识做好息诉工作的意义。据统计,绝大多数申诉人是因为对法律不理解,或一知半解而固执己见,形成缠访、越级访,对这部分人应通过法律宣传进行教育引导,促使其自觉服判息诉,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了《民行案件申诉人接待规范》、《民行案件息诉操作规程》、《民行案件申诉人告知书》等制度。开展“四心四讲”活动,即对申诉人要热心、细心、耐心、诚心;讲法、讲理、讲情、讲义。对民行息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对所有不立案、不提请抗诉和终止审查的案件,必须说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实行检务公开,通过《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当事人告知书》等形式,告知申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
二是搭建沟通平台。检察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后,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诉理由通报法院审监庭,由法检双方调卷审查后,针对申诉人的诉求及理由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力求使息诉服判和抗诉工作准确。如申诉人提出的只是一般性程序问题或一般事实情节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由法检两家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如案件确实存在实体处理上的错误,达成共识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做到有错必纠;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院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和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通过与法院协调,将法院审监庭作为检察院借阅卷宗的窗口,保证案件卷宗能得到及时审查。在再审中,检察院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宣传与引导以及庭外调解等工作,确保再审工作能正常进行。经过再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大胆探索实践,增强息诉效果
一是对法院裁判正确,但由于申诉人不熟悉或曲解法律而缠诉的案件,通过宣传法律,以案说法、以案释疑、以理劝息,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2007年12月,申诉人朱某某认为法院在其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单方判决其离婚是错误的,到我院申诉,虽然该案不属受案范围,但办案干警还是耐心向其讲解法院公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并将相关法律条文复印后交给申诉人,申诉人听了我们的解释后就此息诉。
二是从社会效果出发,将可提请抗诉的案件在申诉环节和解,既节约办案成本,又化解社会矛盾。 2005年7月,胡某与赵某因合伙经营发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赵某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在确定案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错误,遂到我院申诉。我院民行科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一定错误,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在征得诉讼双方的同意后,最终在我院民行科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双方当事人都说:“感谢检察院化解了我们之间的矛盾,给了我们一个握手言和的机会。”
三是对具有一定理由的申诉案件,坚持从实际出发,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7月,荆州市某医院因贷款担保纠纷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到我院申诉,我院审查后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但考虑到案件属于指定管辖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本市,案件也进入了执行阶段,如抗诉成功进行再审,申诉人还要承担法院罚款,被申诉人也不能及时得到还款。后通过我院做双方工作,权衡各方利益得失,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不仅让案件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也协助法院顺利执行了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