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部署,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持上级领导下级;坚持分工制约与协作配合相结合;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科学决策;坚持合理配置和整合检察资源。
二、进一步完善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上级检察院决定与监督的权威性。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或者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下级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上级检察院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检察院规定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下级检察院指出,要求改正;下级检察院拒不改正的,上级检察院有权予以撤销。
(五)加强检察长对检察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检察长依照法律规定领导检察院工作,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其他检察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检察长可以依法委托、指派本院检察官办理其职权内的工作事项,也可以指派检察官代行其他检察官职责。检察长可以代表本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发出指令,提出要求,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六)加强检察委员会决策及其执行力度。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他检察官、内设机构及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请求。
(七)加强对检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上级检察院每年结合总体工作部署,选择若干关系检察工作全局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执法检查或者工作检查,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主动加强同下级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帮助下级检察院反映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改进检察工作宏观指导机制。上级检察院应当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加强调查研究、下派工作组、开展蹲点联系、建立改革试点、树立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答复和解决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基层检察院排忧解难。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要健全工作指导机制,通过调查研究、分类指导、个案督导等方式,督促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的业务工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加强对基层检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基层执法条件,提高基层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加强重大案件和事项的督导。加强决策督办和重大案件、事项督办,通过交办、催办、指导、通报等形式,督促检查下级检察院执行上级决策、落实工作部署、办理上级领导和党委、人大督办件等事项;建立办案信息分析、审查、指导机制,定期总结分析本地执法办案总体的情况。
(九)建立健全工作报告与评议制度。上一级检察院每年定期全面听取下一级检察院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情况的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上级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也要及时向下级检察院通报,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
上一级检察院每年可以根据当年部署的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等,有计划地安排听取下一级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
(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与情况说明制度。进一步规范下级检察院请示报告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理顺工作关系,分清职责范围。下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密,原则上逐级进行;需要答复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特大案件、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等重要情况,坚持急事急报、特事特办。对于迟报、漏报或瞒报重要情况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情况说明制度。上级检察院可以就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紧急情况、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指令下级检察院作出专门说明。
(十一)加强上级检察院党组协管干部工作。上级检察院党组按照主动协商、积极提名、规范考察、依法把关的要求,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协商,积极提出领导班子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考察工作,切实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选好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任免报省检察院备案制度;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共同确定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并建立备案制度,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形成领导干部梯队结构。
(十二)加强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政治轮训、重大事项报告、上级检察长与下级检察长谈话、上级检察院领导参加下级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实绩考评指标体系;继续推行和完善检察机关巡视制度,定期开展巡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行党的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加强监督。
三、检察业务工作中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主要措施
(十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整合侦查资源,加大侦查力度,提高侦查效率,逐步形成以省检察院为领导,以市、州(分)检察院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各地检察机关及各内设机构密切协作配合,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的侦查工作运行模式。
加强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及工作机制建设。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逐步单独设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代表本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大要案和其他重要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代表检察长对本院有关内设机构的大要案和其他重要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逐步实现全省联网指挥,形成功能完备、机制健全的侦查指挥系统。
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办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确有必要时,可以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反映强烈、需要跨区域侦查、下级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或者组织侦查不力的大案要案,视情采取组织专项侦查行动、实施专案侦查、交办、指定异地管辖、参办、督办、提办等多种侦查指挥方式,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排除干扰阻力,有效查办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在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其他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报告上级检察院处理。对于涉案人员多、牵涉范围广的行业性、系统性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整合本地区办案力量,统一组织查办。
交办、提办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由相应的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指定管辖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接受指定管辖的检察院或者其下级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需要协调审判管辖的,由作出交办、提办、指定管辖决定的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协调处理。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查办职务犯罪协作、协调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按照分工负责与资源整合要求,加强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协作配合,增强侦查工作整体合力。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案件,由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加强侦查、检察技术部门的配合,按照讯问与录制相分离的原则,认真做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侦查部门和警务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工作与侦查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有效防止各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四)加强情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利用。进一步协调、完善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举报中心与侦查指挥中心的关系,按照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坚持举报中心归口受理举报线索的同时,由侦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交办案件。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和省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并进一步规范审查、研判、移送、交办、初查程序。
加强情报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信息库、职务犯罪档案库、诉讼监督案件信息库、公诉案件信息库等基础数据库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争取建立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空间基础地理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等电子政务数据库的链接。
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管理、会商、研判机制,确定专人管理情报信息,明确受理、登记、分流和反馈时限,加强跟踪分析和综合利用,促进情报信息的整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有关内设机构之间,应当按规定实行情报信息共享。
(十五)加强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内部制约与协作配合。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加强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检察技术等部门的分工负责与配合、制约,确保办案质量。特别是应当加强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审查证据,引导侦查部门补充、固定和完善证据;侦查部门也可以就证据收集等问题主动征求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意见;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都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按照批捕、起诉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建立互相听取意见和列席案件讨论会制度;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可以派员协助。
(十六)提高公诉工作的整体合力。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检察院可以指派本院检察官到下级检察院,或者抽调下级检察院检察官到上级检察院,或者选调下级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其他检察院承办重大、复杂公诉案件。下级检察院办理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公诉案件时,应当在受理、起诉、开庭等环节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应当派员指导。对于因外部干扰阻力,不适合由原管辖案件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当商请同级法院依法指定异地管辖;对于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协调。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逐步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的通知》,切实做好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敏感案件、社会关注案件时的录音录像工作。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刑事抗诉工作的领导。对重大、有影响的抗诉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要提前指导,确保抗诉质量,必要时可以派员列席下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抗诉案件,可以邀请下一级检察院派员列席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妥善处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同下级服从上级、检察官服从检察长的关系。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主诉检察官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公诉部门负责人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管理和检查主诉检察官的办案工作;若对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有异议,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十七)加强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建立有关内设机构齐抓共管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增强预防工作整体效能。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综合研究职务犯罪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其他有关内设机构提出查办职务犯罪重点领域和部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移送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其他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结合办理案件和具体业务,及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注意将掌握的职务犯罪相关信息和材料通报给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共同开展职务犯罪个案剖析、类案研究和警示宣传教育,使预防工作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
(十八)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工作协作与责任机制。检察机关相互之间、各有关内设机构之间齐抓共管,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直接负责,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具体负责,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涉检信访,并及时移送办理和催办。推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其他内设机构联合接访,探索和实行便民利民措施,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及时办理来信来访,努力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最大限度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案件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十九)综合运用监督措施形成诉讼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各有关内设机构部门应当增强监督意识,拓宽监督思路,讲究监督方法,采取口头监督与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相结合,即时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诉讼监督力度,提高诉讼监督效果。
完善诉讼监督衔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各有关内设机构的沟通、联系,互通情况,相互衔接,形成合力。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实施跟踪监督,并将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对于公诉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他有关内设机构接到有关控告申诉,或者发现有诉讼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诉部门通报,以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内设机构的配合与制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检察环节发生超期羁押现象,并通过办理在押人员、服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又犯罪案件,监督其他有关内设机构的办案质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及时向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移送在接受控告、举报、受理申诉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在参与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出庭作证等方面,为其他有关内设机构提供技术保障。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其他有关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初查、侦查,或者根据检察长的指令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查办;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情况,应当在案件侦结后,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以实施审判监督。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在坚持法定抗诉程序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受理申诉、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整体合力。
探索建立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通过建立审查、调查、初查、立案侦查相衔接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整合,增强监督实效。
(二十)建立健全有关案件备案审查、上报审批制度。规范、统一并严格执行查办职务犯罪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下级检察院在请示、报告的同时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一级检察院必要时进行协调。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报备、报批制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指导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和监督下级检察院依法办案。
(二十一)加强司法警察统一管理与勤务。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切实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司法警察在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领导下和具体案件承办检察官指挥下依法履行警务职责,加强安全防范,避免和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统一归口警务部门,实行编队管理,按照统一勤务与分散勤务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合理调配使用警力。推行跨区域警务协作,建立警务协作网络,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统一调警。
(二十二)加强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务协作。各地检察机关相互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上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检务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检察机关相互协作中产生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报其共同的上级检察院协调解决。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就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异地羁押等事宜请求协助、配合和合作,有关检察院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初查案件线索,各地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协助。建立职务犯罪案犯潜逃、脱逃专项报告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实行通缉、边控;检察机关发现与潜逃、脱逃案犯有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承办检察院通报,并积极配合缉捕工作。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异地协查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并加强与有关检察院的沟通。
(二十三)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和境外司法互助的统一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外事工作的要求,完善检察外事管理体制,加强对全省检察外事的组织协调,整合检察外事资源,积极开展司法协助与合作,建立涉外案件层报、检察外事通报和检察外事快速反应机制,拓宽我省检察机关司法协作与对外交流领域。需要国际司法合作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个案协查的,应当报经省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相关保障
(二十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障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按照规制统一、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业务考评规范、执法责任追究规范以及检察人员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规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驱动、不文明办案、违反办案安全规定的长效机制,形成完备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加强检风检纪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机制;积极推行流程监督、网上监督、跟踪监督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二十五)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建设适应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的高素质队伍。依法加强检察人员专业化管理。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依法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任检察官,其他检察人员实行全省统一招考与录用;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优先从下级检察院遴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行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建立结构合理、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优化检察机关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检察工作效率。
建立科学的检察人才管理和评价、培养、使用机制。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分别建立检察人才库,加快选拔、培养一批素质优良的检察业务骨干和专家;建立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检察人才实行奖励。规范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适时调整各级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工作岗位,进行上下交流、内外交流、异地交流,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检察院内部可以定期进行工作轮岗。
完善检察人员正规化培训机制。统一规划检察培训工作,逐步实行归口管理,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并将培训情况与干警考核挂钩;加强继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采取联合办学、远程教育、组织巡讲、岗前培训、岗位练兵等方法,形成多层次、网络化、开放式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训领导干部、业务骨干,抓紧培训检察机关急需人才和基层、贫困地区检察院业务骨干。
建立人才对口支援和检察官调剂使用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人才支持,坚持面向基层下派干部挂职锻炼,重点派往已经出现或面临断档的基层检察院。必要时,上级检察院可以整合本辖区的侦查、公诉、技术、外语等专门人才资源,进行跨区域调配使用。推行省内检察院之间人才对口支援,有计划地在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及条件好的基层检察院抽调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检察院帮助工作;从基层检察院抽调检察人员到上级检察机关或经济较发达地区检察院挂职锻炼。
加强检察官依法履职的法律保护。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当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依法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依法保障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上级检察院应当支持下级检察院检察官特别是检察长公正执法、秉公办案。
加强检察官代行履职的法律职务保障。对于受上级检察院指派跨层级、跨区域履行职责的检察官,由其履职所在地检察院检察长依法任命法律职务,履职结束后予以解除。
(二十六)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积极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标准,引入质量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并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对各项业务工作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质量控制,逐步实现办公、办案和干部考核的信息化,形成工作流程规范、质量标准科学、监督制约严密、考核及时准确、管理手段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
统一电子检务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构筑全方位、多领域的检察信息网络,开发应用全省统一的办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的网络流程管理、办案预警、质量控制和动态监督;依托局域网、专线网,建立远程侦查指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诉讼支持等技术平台;统一办公软件数据接口,建立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实现全省检察系统公文网上流转;完善全省检察门户网站建设,为深化检务公开、扩大检察宣传、加强公共服务、促进公众参与提供优质平台,不断提升信息技术服务检察工作的水平。
统一和规范检察事务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省各级检察院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内部领导职责和决策程序,规范各级检察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的议事程序,规范公文审批程序、会议及活动管理办法、行政事务管理办法等办公管理制度;改革案件管理模式,加大集中管理的力度,加强案件流程控制和质量监督,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和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十七)加强检察工作统一综合考评,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加强和改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各级检察院对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的工作考评,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全省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引导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自觉执行上级决策与部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特别是要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改进执法考评工作,科学设置考评标准,健全办案预警、动态监控、工作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综合运用量化考核、实绩分析、社会评查等多种考评方式,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省检察院制定的《考评各市州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和《考评各市州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等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对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安全、规范办案、办案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
(二十八)加强执法保障建设,为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供物质保证。优化配置、整合检察办案资源。科学配置侦查技术等办案装备资源,推行技术资源区域整合,分级建设,统一使用。建立装备、设施共享机制,合理配置和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办案设施、设备,科学规划讯问室、询问室、调查室、律师接待室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检察院可以调用下级检察院的办案设施、设备,下级检察院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或者其他检察院申请借用办案设施、设备。
逐步建立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要建立交办案件补助经费、追逃奖励经费、协查协作补助经费、调用人员补助经费等经费保障制度。上级检察院抽调下级检察人员办案,应当给予经费保障;对下级检察院办理交办、指定管辖案件以及提供侦查协作、帮助追逃等所需经费,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增强经费保障工作合力。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省检察院和市、州(分)检察院要指导基层检察院切实抓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公用经费落实到位,坚决制止以收定支、收支挂钩。落实经费保障预警机制,下级检察院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帮助下级检察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科学制定检察机关基础设施、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按照中央的要求,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二十九)结合各地实际推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落实。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进改革、勇于创新的生动局面。特大城市、大城市检察院要结合本地特点,高起点、高标准地落实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各项措施。武汉城市圈检察院应当建立更加紧密的检务协作关系,主动融入城市圈建设一体化进程,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业务对接、办案协调、合作互助机制。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整合办案力量;办理重大案件力量不足时,可以由市、州(分)检察院在辖区内抽调办案骨干给予支持。省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工作职权和设置、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省检察院对直属分院、派出监狱检察院的领导方式,加强对其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协调与支持,加强其经费保障,加强对其领导干部的选任和管理。
(三十)加强对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检察院在积极推行包括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在内的各项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时,要牢固树立上下一盘棋的观念,加强统一组织和系统推进,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落实力度。需要经省检察院批准方能实施的改革措施,必须按程序呈报审批。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落实。实施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层报省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与奖惩机制,将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新鲜经验,确保这项工作抓出良好成效。